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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1时许,沈丘县公安局北郊派出所民警在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南边董某某蒜菜地里,查获种植的罂粟912株,经侦查系被告人董某某所种植,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被告人董某某所种植的均为罂粟(幼苗)。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经清点,被告人董某某所种植管理的罂粟一共912株;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罂粟系其在2020年种麦时候所种植,对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共912株没有异议;

4.鉴定意见,证实董某某所种植的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所种植罂粟的现场情况及罂粟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军

检察官助理:李晓华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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