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甲承,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2017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承涉嫌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董某甲承购买一辆奇瑞牌二手小汽车悬挂粤Y18****(套牌),改装成加油车后,向他人购进95#汽油,并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等地向某甲文某某、劳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汽油。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董某甲承通过微信收取非法经营汽油的经营数额为88340.9元。2019年3月3日19时,被告人董某甲承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丰岗村路口被抓获,当场查获改装的加油车及尚未销售的汽油0.538吨、手机、微信收款码等物品。
2.2020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甲承与朋友在禅城区金某某北路嘉某某荟餐厅吃饭喝酒。同日22时52分,报案人陈某某电话报警称发现佛山市禅城区金某某北路红宝石沐足城停车场有人躺在地上不知是否受伤。接报后,普君派出所民警严波源、辅警高某某华到上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董某甲承躺在地上疑似醉酒状态,遂呼叫指挥中心通知救护车前来,被告人董某甲承拒绝乘救护车到医院,民警便设法通知其家属前来。在此期间,被告人董某甲承用手拍打警车、脚踢停车场内的私家车,并辱骂、挑衅民警。次日0时11分,被告人董某甲承的妻子罗某某文与朋友来到,在民警向某乙某某文交代后续处理事项时,被告人董某甲承突然冲向辅警高某某华追打,高某某华围着车躲避,后被告人董某甲承被人拦住。随后,被告人董某甲承突然又冲向民警严波源,辱骂并握拳欲殴打民警,罗某某文上前阻拦时,民警严波源与被告人董某甲承、罗某某文一起摔倒在地,倒地后被告人董某甲承用脚踢民警,并用双脚夹紧民警的脚,不让民警起身,造成民警严波源的双手、双膝多处受伤,辅警高某某华手指受伤。2020年1月30日,经鉴定,严波源、高某某华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某某、劳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文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严波源、高某某华的陈述;5.被告人董某甲承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董某甲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承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承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辱骂、踢打民警,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丽
2020年4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董某甲承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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