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01981********,汉族,中专文化,方正县**银行经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街**组,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南侧**号商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方正县方正镇莲花街16号场地,购买了一体式撬装加油设备,开始非法经营柴油,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675,537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国汇石油安畅车友入会会员明细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抽样、检查记录;
6.电子数据:记录账本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销售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佳
检察官助理 何 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正县**
镇
2.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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