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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东侧居民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17时00分,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渑池县烟草局稽查部门移交,董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在渑池、义马有零售许可证的烟草销售终端商铺购买黄金叶(天叶)、黄金叶(天叶细支)香烟七十余条,准备运至其他地区销售时被渑池县烟草局稽查部门查获,当场查获黄金叶(天叶)香烟五十九条、黄金叶(天叶细支)香烟十八条。2019年10月12日,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董某某欲销售的香烟价值55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病历等;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卷烟价值55289元欲运往外地销售,但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董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巨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的于**街**东侧居民楼,电话1823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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