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7********,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拉运货物到云南省昆明市,次日通过“货车帮”货运信息平台联系拉回头货,然后在该平台通过“兴义市**货运物流”看到货源信息,董某某支付1000元信息费给信息平台,平台工作人员陈某某把货主电话号码发给董某某。得到货主电话后董某某与货主联系,货主说有“打包纸”要从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拉到广东省汕头市,运费是13000元。董某某同意拉运就按照货主的要求开车到陆良县“召夸”高速出口一个加油站等。13日凌晨,一名男子来带董某某到装货点装货,在搬运工搬货上车的时候董某某闻到有烟草味道,才知道所运物品并非“打包纸”而是烟草。13日7时许,董某某驾驶鄂FT****号东风牌货车装载烟草从陆良上高速出发,并在货主的指挥下按其指定路线行驶。13日16时,董某某驾车途经厦榕高速公路从江北出口站被查获。经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8650公斤烟丝价值为6969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2.物证:烟丝;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检查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帮助其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696913.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董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祖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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