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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行医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 1976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291976********,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谷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镇**村**巷**号,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号楼**单元**。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 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座**楼**号,使用小针刀、注射器针头、火罐等为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扎针放血治疗。次日7时许,赵某某发生了气胸的症状,被送往山西**医院救治,2020年4月20日,救治无效死亡 。经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符合被细长针样金属类物质刺透胸壁致双侧气胸,进而导致急性进行性呼吸困难,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疝形成,最终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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