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非法采矿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22日被徐州市邳州市公安局罚款200元。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7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11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江苏省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伙同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均已判决)利用采砂泵船在骆马湖宿迁水域盗采砂矿,盗采砂矿矿产品价值人民币2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刘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