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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采矿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宝鸡市陈仓区****场地内非法采挖砂石二处,采挖的砂石方量为1.0675万立方米,经鉴定总价值为3292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结算单、租地协议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张某甲、巨某某、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董某甲、张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关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地矿第三地质队有限公司测量及物探异常区校正核实估算书、陕西众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咨询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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