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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骗取出境证件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单位:沈丘县**情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沈丘县**镇**街*段,法定代表人:董**。诉讼代表人:时**。

被告人**,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0********,汉族,初中毕业,住周口市沈丘县******号。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3月23日投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在任被告单位沈丘县**情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达到收取钱财,介绍跨国婚姻,隐瞒出境相亲的目的,以出境旅游为由,于2019年3、4月份为刘**、陈**、王**、李**等人骗取旅游签证,让刘**、陈**、王**、李**到越南相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1.​ 证人陈**、王**、刘**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沈丘县**情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以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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