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单位:沈丘县**情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沈丘县**镇**街*段,法定代表人:董**。诉讼代表人:时**。
被告人董**,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0********,汉族,初中毕业,住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3月23日投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在任被告单位沈丘县**情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达到收取钱财,介绍跨国婚姻,隐瞒出境相亲的目的,以出境旅游为由,于2019年3、4月份为刘**、陈**、王**、李**等人骗取旅游签证,让刘**、陈**、王**、李**到越南相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1. 证人陈**、王**、刘**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沈丘县**情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董**以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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