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丁某甲开设赌场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乡**村**队**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号,系***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五天,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镇**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园**号。200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6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1队被告人董某甲父亲董某丙家中开设赌场,先后多次组织马某甲、段某某、王某某、马某乙(老六)、杨某某(老杨)、吴某某(彪子)、丁某乙(煤球、卖煤球男子)、丁某乙等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在赌场“抽头”、“放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账本等书证;

2.扣押清单、麻将等物证;

3.证人丁某乙、马某甲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丁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七册;

3.移送《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