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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季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号,住浙江省龙泉市****小区****单元**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6日被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甲,曾用名季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季某甲、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董某甲、季某甲在“丽水茶苑”上创建茶馆(茶馆号33****),利用闲聊手机软件组建闲聊群(群ID:9000158****),并先后召集李某丙、董某乙、季某甲等220余名不特定人员进群,组织群里人员利用茶馆中的大菠萝、双扣、麻将等游戏进行赌博。由董某甲负责管理闲聊群、以每张1.1元或1.2元的价格购入“丽水茶苑”游戏房卡;季某甲负责根据每盘赌局消耗的房卡数,按每张房卡2元的价格向大赢家收取房卡费用。2019年8月起,被告人柳某甲(系季某甲的妻子)参与和季某甲一起收取房卡费用,三人约定获利由董某甲与季某甲(包括柳某甲)平分。

经统计,从2019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董某甲和季某甲以上述方式共计抽头渔利210708元,其中购买房卡支出126424.8元,未收房费11106元,实际获利73177.2元;从2019年8月至案发,三被告人以上述方式共计抽头渔利170376元,其中购买房卡支出102225.6元。

2020年3月12日,龙泉市公安局民警将董某甲抓获归案;同日民警通过电话传唤季某甲,季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月14日,民警到柳某甲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2020年4月9日,董某甲向龙泉市公安局缴纳暂扣款人民币42500元;季某甲、柳某甲共同向龙泉市公安局缴纳暂扣款人民币4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茶馆信息截图、购卡及售出情况、情况说明、出院记录、出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邹某甲、董某丙、董某乙、季某乙、洪某甲、项某甲、季某甲、刘某甲、周某甲、张某甲、李某丙、林某甲、王某甲、金某甲、蒋某甲、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甲、季某甲、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闲聊APP群注册信息及群成员信息、群聊天记录、群资金流水、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季某甲、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季某甲、柳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季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董某甲、季某甲、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科敏

检察官助理:邬燕飞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季某甲、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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