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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永武四线阳丰至湖塘沿1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期间,与被告人董某甲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过事先共谋,利用朱某某分管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将该标段隧道工程中产出的洞渣、碎石对外出售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被告人董某甲负责联系买家、安排运输车,分别将洞渣、碎石出售给李某某、张某某、邓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等人,共计收到洞渣、碎石款项共计人民币1100326.68元,其中包含运费、挖机费用等支出共计人民币293770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甲被武义县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违法犯罪所得21万元,后朱某某主动退出赃款25万元,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会议纪要、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等;

2.证人周某某、施某某、李某某、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朱某某经事先共谋,利用朱某某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朱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丽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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