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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程某某等3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号,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董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道**城**村**号,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与程某某相识,被告人程某某与董某乙曾经系情人关系。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找到程某某让其帮助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董某甲转卖给大连市的企业,程某某将董某乙介绍给董某甲,并由董某乙具体联系购入增值税发票后转卖给董某甲,具体票面信息由董某甲提供给董某乙再由董某乙提供给上家,双方商定程某某、董某乙按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7%至7.5%收取税点钱并按票面金额5.5%支付给上家,程某某与董某乙获利后二人平分。然后,董某甲再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企业,收取票面金额9%至10%的税点钱。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机械厂提供了2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9953.84元,税额: 33992.16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9509-02579510。货物名称:钢板。现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旅顺**冲压件厂提供了5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7410.25元,税额:72659.75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9504—02579508,货物名称:钢板。现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机械厂提供了13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82073.47元,税额:217952.53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9511-02579523。货物名称:钢板。现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处理。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12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196814.57元,税额:203458.43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6902—02576913,货物名称铜排;同时提供了12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196602. 57元,税额:203422. 43元。发票代码:00163130,发票号码: 02580784—02580795,货物名称冷板。现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技术开发公司提供了12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194087.36元,税额:202994.89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6914—02576925,货物名称钢管; 同时提供了4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金额:398276.27元,税额:67706.98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 02580796—02580799,现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旅顺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4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金额:384629. 05元,税额:65386.95元。发票代码:1500 163130,码: 02580775-02580778,货物名称钢板;同时向大连旅顺口**机械加工厂提供了8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726821.35元,税额:123559.65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6887-02576894,货物名称为钢板。现该企业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大连**锻造有限公司提供1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金额:99976.24元,税额:16995.96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9500,货物名称:圆钢。现该企业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3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金额:299997.45元,税额:50599.55元,发票代码:1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6880—02576882,货物名称:圆钢。现企业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通过董某乙获取并向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9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金额:899792.28元,税额:152964.72元,发票代码:500163130,发票号码:02579501-02579503,02576895- 02576900,货物名称为钢板,现该企业已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8年2月28日,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稽查局认定: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

被告人董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还程某某与董某乙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412094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3款之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 第1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饮冰

检察官助理:陈美圆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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