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2********,景颇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排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景颇族,务农,自述户籍所在地缅甸棒赛,住芒市**乡弄**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景颇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一小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罗某某、赵某某、董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罗某某、赵某某、董某乙四人在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咖啡基地的仓库盗窃了10件二甲草甘膦(每件有4桶)、2桶甲基硫菌灵。当天晚上,被告人董某甲、罗某某相约又到该咖啡基地的工具房盗窃3卷白胶管。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20元。其中,10件二甲草甘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2桶甲基硫菌灵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60元,3卷白胶管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罗某某、赵某某、董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罗某某、赵某某、董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罗某某、赵某某、董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丝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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