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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董某乙、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殴打他人,2008年6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16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4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董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殴打他人,2008年6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新冠肺炎疫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左右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在易县西环路与112国道交叉口、转盘路口、易县汽车站等处多次拦截金义明、夏占有、牛继中等人“易县至北京”营运客车,并阻止乘客乘车。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在易县汽车站内及车站东口多次阻拦其他“易县至北京”班车运营,阻拦其他班车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多次拦截他人“易县至北京”营运班车,并阻止乘客乘车,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三张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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