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原普定县**村委**、**兼村委**,原*甲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小名小红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经商,贵州畅兴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源丰永翔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丙(小名小某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贵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丁(小名小贵荣),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原普定县**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6月18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小名吴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定南街道市**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小名小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和普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普定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董某乙、董某甲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董某丙、石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董某乙、董某丙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普定县监察委员会以董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9日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9日以被告人董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以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利用其先后担任普定县原城关镇龙上村村委**、村**兼村委**和定南街道龙马新村**的优势,借助其子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和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董某丁的势力,变卖侵吞集体财产,欺压残害群众,为达到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干扰操纵基层选举,指使亲属监视村民选举投票,扶持董某丁担任原龙上村**共同把持基层政权。2002年,普定县自来水公司在龙上村修建水厂,董某甲煽动群众堵工,强揽自来水厂附属工程交由董某乙施工,自此董某乙先后参与原城关镇城关河防洪、普定经济产业园供水管网、阳关北城迎宾大道、沙湾农业产业大观园景观河整治等工程,工程金额约1600余万元;并利用其父董某甲**兼村**的职务便利,先后承接龙上村景观整治、大堰河道路整治、公墓施工及龙马新村村委办公室建设等村委工程,工程金额200万余元;2002年以来,董某甲利用职务优势将原龙上村老虎洞集体采石场及其荒山低价转让给董某乙,经营砂石生意,董某乙又勾结原普定县住建局**华某某,以董某丙名义成立贵州**有限公司经营混凝土生意;在获取巨额利益后,为追求更大利益,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董某乙将所获利益与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各出资30万元合伙成立贵州畅兴投资有限公司,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先后向多人非法放贷。为索要债务,董某乙纠集被告人吴某甲、汪某甲、高某甲向他人暴力索债,并多次授意、指使董某丙邀约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等人向他人暴力索债。同时,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利用职务优势和家族势力,辱骂、威胁、殴打群众,吃拿卡要,倒卖集体土地,侵占集体财产,导致原龙上村村民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举报。2013年7月29日,原普定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答复村民举报,在原龙上村召开群众会,为威慑村民,董某乙、董某丙邀约社会闲散人员携带凶器到场对村民进行威胁、恐吓,致使会议无法进行;2014年2月15日,董某乙因琐事与曾参与举报董某甲的该村村民董某戊发生争吵,董某甲、董某丙、董某丁闻讯持械到场帮忙,董某乙、董某丙将被害人董某戊头部砍伤,以此在当地立威,逐步形成盘踞在龙上村、向县城及周边辐射的以董某甲、董某乙为首,董某丙、董某丁、吴某甲等人为主要成员,张某某、罗某甲、汪某甲、高某甲、王某甲、石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扰乱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以董某甲、董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2014年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乙与自己的挖机师傅杨桐开挖机去施工时途经普定县**村董某戊家门前,挖机碾压到董某戊家院坝边缘,董某戊遂与董某乙发生争执并撕打,被在场村民拉劝开。随后,高某丙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甲、董某丙持刀和董某丁持钢钎赶到现场,董某甲被在场人拉住,董某乙、董某丙二人上前与董某戊及家人发生互殴,董某乙、董某丙持刀致伤董某戊头部、背部。当日,董某戊被送普定县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董某戊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事后,在法院庭审阶段,董某乙、董某丙为得到从轻处罚,于2016年1月8日在原城关镇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与被害人董某戊达成赔偿302000元的协议,同年1月12日董某戊领到全部赔偿款。2016年1月26日,普定县人民法院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丙仍不罢休,为树立董某甲父子在龙上村的绝对权威,董某丙又电话邀约被告人石某某和黑社会组织成员刘某甲人到其家中,随后董某甲、董某丙、董某丁和董某丙邀约来的石某某、刘某甲人携带西瓜刀、钢钎、钢管等工具再次赶到董某戊家门口,进行辱骂、威胁,董某丙见董某戊家中无人回应便手持西瓜刀踢门冲进董某戊家中堂屋,正在卧室内带侄儿睡觉的董芳(董某戊之女)听到声响后抱着其侄儿来到堂屋,董某丙等人质问董芳其父亲董某戊的下落,并威胁董芳,董芳因害怕未敢与董某丙发生口角,因在家中到处寻找董某戊未果董某丙等人便离开董某戊家,董某丙等人走到门口时用手中西瓜刀将董某戊家门窗玻璃砸坏,董芳看到董某丙等人彻底离开后才敢报警。
(二)寻衅滋事罪
1.2013年5月20日,普定县原城关镇收到龙上村30余名村民联名举报董某甲贪污、侵占集体财产、侵害群众利益的举报材料。同年7月29日下午,原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龙上村村委召开群众大会,向该村民反馈调查结果,被告人董某丙便电话邀约被告人石某某、王某甲及黑社会组织成员刘某甲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统一乘坐其安排的三个面包车到达会议现场,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和董某甲侄儿高某丙在现场招呼到场人员,车上人员在车上随时待命,听从董某丙的指挥安排,部分人员下车在院坝内走动、静坐,参会村民因看到以上人员身上纹身和车上存放的刀、钢管及铁棒等工具而感到害怕,致使村民在会上不敢言语,后群众会未能顺利进行。随后,董某甲带董某丁、董某乙等人到普定县安织路旁的“满庭芳”酒楼宴请董某丙邀约的社会人员。
2.2013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开车从普定县颐景园经过时碾压到被害人某某甲朋友贺雪的狗,某某甲及朋友刘宇、吴某丙等人与王某甲发生口角,王某甲遂电话邀约董某丙到场帮忙,董某丙驾车并携带两把刀(形状似杀猪刀)来到现场,将手中的一把刀交付给王某甲,二人随即持刀追逐刘宇未果,返回现场后遂对某某甲进行殴打,董某丙持刀将某某甲的脖子、左上臂及背部砍伤,二人便离开现场。经鉴定,某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普定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1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事后,董某甲为让其子董某丙不受法律追究,积极与王某甲父亲王某乙和被害人父亲吉正刚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和董某丙于2013年9月19日赔偿某某甲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普定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9日撤销该案。
3.2015年4月10日晚,被告人董某丙、张某某、胡某某(另案)、罗星(另案)等人到普定县城关镇“D5空间”酒吧内消费。当晚23时35分许,张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孙某某拉扯其认识的女性朋友,就到“D5空间”舞台上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同时胡某某持刀伙同张某某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在场人不准动,之后双方到酒吧大门口发生争吵,胡某某持刀和张某某又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致孙某某臀部轻微伤。普定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胡某某等人逃逸,张某某被带到普定县城关派出所调查。次日00时52分许,董某丙伙同胡某某、罗星等十余人携带刀具、棍棒等工具返回“D5空间”,罗星带头打砸,几人将酒吧内的茶几、板凳、音响、舞台玻璃、烟灰缸、酒杯等物品损毁,罗星、胡某某等人离开酒吧时又将酒吧外悬挂的摄像头、灯笼损毁,共造成“D5空间”财物损失4632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乙为让董某丙不受法律追究,积极组织董某丙、罗星与“D5空间”股东伍某甲达成调解,并于2015年5月12日赔偿酒吧损失18000元,于2015年5月20日取得“D5空间”管理人伍某乙的谅解。
4.2017年,贵州省太平监狱迁建占用龙上村村民土地,龙马新村村委在开会过程中,被告人董某甲等村委人员提出因村民土地征收,提议由村委向太平监狱迁建承建方协调部分附属工程由村民组建运输队来完成,事后龙上组小**徐某甲邀约村民董某辛到太平监狱迁建工地协调此事后未果。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丙及龙马新村村民周某甲、董祥、徐某乙、姚某甲、董某壬、董某癸(董盼)、董某A、董某丙等人通过“龙潭青协”微信群和电话互相邀约到周兵兵家商量到太平监狱迁建工****,在开会中董某丙对到太平监狱迁建工地协商工程作了安排、分工,参会人员均表示赞同,随后参会人员每人出资200元由徐某乙负责管理用于群众堵工生活保障。事后,以上人员多次邀约龙马新村村民到太平监狱迁建工地进行堵工,致现场施工方停工,村委人员和征收办人员到场协调后,堵工人员方才离开现场。
(三)非法拘禁罪
1.2014年5月14日,被害人刘某乙经其姐刘某丙介绍并提供担保到贵州畅兴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董某乙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6%,因刘某乙支付两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借款和利息,董某乙为索要债务,指使董某丙向刘某乙索要债务。2015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丙知道刘某乙在兴义后,便电话邀约张某某、罗某甲、罗星等人开车到兴义寻找刘某乙索要债务,在找到刘某乙后,董某丙、张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行将刘某乙带上车返回普定,董某乙在普定高速路口接到刘某乙,便向刘某乙索债后未果,董某丙、张某某等人遂将刘某乙带到董某乙之妻张某甲租住的颐景园3号楼5单元401室,并安排张某某、罗某甲在出租房内看管刘某乙至次日中午,后因刘某乙妻子陶某某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并解救刘某乙。事后,董某乙于2015年7月2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乙、刘某丙归还借款10万元。
2.2014年7月份以来,被害人姚某乙经董某B介绍并提供担保三次到贵州畅兴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董某乙借款21万元,并约定月利息7%,董某B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董某乙支付利息21000元,后因姚某乙无力偿还借款和利息,董某乙为索要债务,安排其弟董某丙多次向姚某乙索要债务。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丙因向董某B索债未果,遂邀约他人到安顺将姚某乙带回普定索债,凌晨2时许,董某丙为防止姚某乙离开,便安排其邀约的人在普定汇景酒店房间内看守姚某乙至次日10时许,后董某B和姚某乙提出到姚某乙老家找钱归还利息,董某丙和其邀约的人方才离开现场。在无法联系姚某乙后,董某丙多次向董某B索债,董某B被迫替姚某乙向董某丙还款18000元。
(四)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2014年期间,被害人吴某丁因工程缺资金先后到贵州畅兴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董某乙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息7%,因吴某丁未如约支付高额利息,董某乙指使董某丙向被害人吴某丁追债,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丁通过银行向董某乙转账支付利息共32100元,通过银行向董某丙妻子李璐转账支付利息3500元。同时,董某丙邀约他人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殴打、冷冻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向吴某丁索要债务,吴某丁先后五次向其亲朋借款32000元用于归还董某乙借款及利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冬天的一天,董某丙邀约罗某乙、罗星等人将被害人吴某丁带到二官寨对面的一水塘处,以到其妻子丁霞单位闹事为由威胁吴某丁索债,并威胁、逼迫吴某丁将衣服脱下后站到水塘里泡水长达两三个小时,强行索要债务,直到吴某丁提出所欠债务由朋友张松担保,董某丙才让其从水中离开。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董某丙邀约他人将吴某丁带到普定县新中医院后面坡上,以到其妻子丁霞单位闹事为由威胁吴某丁脱光上衣受冷,强行讨债,吴某丁通过电话向他人借钱未果,便打电话向董某乙求情,直至晚上24时许,董某乙才让董某丙放吴某丁离开。
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董某丙邀约他人将吴某丁带到普定县百花大世界往马官镇贾官村方向的路边上,以找其妻子丁霞索债威胁吴某丁站在下雪天的路上受冷长达三四个小时,强行索要债务,直到吴某丁向其朋友向明宽借到5000元后,董某丙拿到钱后方才离开。
2016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董某丙邀约他人将吴某丁带到普定县黄桶街道官冯村二官组大坡脚龙井洞中,采取用人看守的方式不准吴某丁离开,强行索要债务,直到吴某丁通过微信向朋友杜娟借到5000元后才将其****,随后董某丙将吴某丁带着普定建设银行取款5000元偿还债务,董某丙等人方才离开。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董某丙邀约他人将吴某丁带到二官寨对面的一水塘处,让吴某丁脱光衣服后站到水塘里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强行索要债务,直到吴某丁向其朋友王松、陈某甲借款2000元,董某丙等人将吴某丁带着青山路边收到王松、陈某甲2000元钱款后方才离开。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董某丙邀约他人将吴某丁带到二官寨对面的一水塘处,让吴某丁脱光衣服后站到水塘里直到22时许,强行索要债务,直到吴某丁向其朋友王某丙借到1万元后才让其离开。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董某丙邀约他人将吴某丁带到二官寨对面的一水塘处,逼迫吴某丁脱衣服到水塘中,因吴某丁不从,董某丙便使用甩棍对其进行殴打,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债务,吴某丁将董某丙等人带到其父吴德明家中收到1万元,董某丙向吴德明写下收条后便离开。
2.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董某丙邀约他人到吴某丁家中索债,以在吴某丁家中某某乙和到其妻子丁霞单位闹事为由威胁恐吓吴某丁及其妻子丁霞,并逼迫吴某丁写下一张丁霞作为担保人的7万元欠条,董某丙拿到欠条后方才离开现场。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2014年7月19日,被害人康某某经张某乙介绍并担保到贵州畅兴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董某乙、吴某甲、林全学(殁年37岁)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利息6%,因康某某支付两个月利息后未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董某乙、吴某甲、董某丙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殴打、冷冻等手段向康某某索要债务。事后,吴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起诉康某某、张某乙归还借款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6月份,因康某某未按时归还1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吴某甲安排指使5、6名社会人员多次到被害人张某乙家中采取静坐、某某丙、某某乙等“软暴力”手段索债,在张某乙家中吃住长达20余天,并某某丙张某乙到其上班的修理厂和经营的酒吧,张某乙及其丈夫刘勇迫于压力替康某某偿还5万元欠款,吴某甲到张某乙家中收到该款后,以上社会人员方才离开现场。
2.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董某乙通过罗星得知康某某在普定县工业大道与化处路十字路口狗肉馆吃狗肉,便邀约吴某甲、董某丙等人赶到现场,董某乙、吴某甲、董某丙等人持械威胁、恐吓康某某索债,康某某被迫将已经被安顺电厂征收的位于普定县黄桶街道太平村双黄路边一块约200平土地抵偿利息9万元,董某乙、吴某甲、董某丙等人将康某某带到太平村村委签完土地转让协议后便离开。
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董某乙、吴某甲、董某丙等人将康某某带到普定县黄桶街道河柳村油寨下荡河边,采取威胁、殴打、恐吓等方式索债,在此过程中董某乙殴打康某某脸部及下身,并手持甩棍威胁、逼迫其跳入河中受冻,因康某某不从,遂强逼康某某写下一张5万元欠条后离开现场。
(六)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戴某某经周最伦介绍并提供担保到贵州畅兴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董某乙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6%,因戴某某支付6个月利息1.9万元后,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8月3日18时许,董某乙安排吴某甲、汪某甲将戴某某从普定县城关镇普翼新城工地带至沙湾老桥处,并邀约高某甲赶到现场,四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向戴某某索要债务,戴某某被殴打致右部头皮血肿,并逼迫戴某某写下一张欠董某乙10万元的欠条,直到22时许董某乙、吴某甲等人才将其送回普翼新城。当晚戴某某向普定县公安局报案,普定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
同年8月6日,被告人董某乙安排他人到普翼新城工地采取威胁、恐吓方式向戴某某索债,戴某某在同事周最伦处拿到钱后欲偿还董某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9000元,但董某乙及其指使的到场人员强行索要8万元,戴某某被迫将8万元现金偿还董某乙。
(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4年5月23日,杨家亮因做生意缺资金到贵州畅兴投资有限公司向伍某甲(另案)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5%,并由被害人某某丁提供担保,杨家亮在支付2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后伍某甲将该债务转给董某乙、吴某甲,二人多次对杨家亮索债未果,便安排、指使社会人员三次到某某丁家中采取静坐、某某乙等手段索债,某某丁前夫韩兴伦报警,民警到现场后以上人员方才离开。事后,伍某甲于2018年5月14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起诉杨家亮、某某丁偿还借款20万元。
(八)聚众斗殴罪
2012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丙、石某某伙同何泽跃(另案)等人普定颐景园轮回酒吧喝酒,董某丙在酒吧一楼遇到被害人陈某乙,以曾经被陈某乙殴打为由与陈某乙发生口角,随后董某丙、石某某、何泽跃等人对陈某乙实施殴打,后被酒吧老板龚超劝止,董某丙等人遂离开酒吧回到家中,陈某乙因无故被打便电话联系董某丙回来将此事说清楚,董某丙认为陈某乙系邀约打架便电话联系石某某、何泽跃等人到场帮忙。同日23时许,董某丙与石某某、何泽跃等人在西安路颐景园13号楼门前大路上遇到刚从酒吧出来的陈某乙,遂对陈某乙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董某丙使用棍棒将陈某乙头面部打伤,致轻伤,普定县公安局于2012年3月1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事后,董某甲为让其子董某丙不受法律追究,积极与陈某乙母亲付大萍调解,董某丙和陈虎于2012年3月23日在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达成和解,董某丙除已支付的5000元外,一次性赔偿陈某乙22000元,陈虎于同日向普定县公安局申请撤诉,普定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7日撤销该案。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董某甲在任普定县定南街道龙马新村(原城关镇龙上村)村**、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征收赔付、村民建房中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逐渐形成了村民盖章、建房需向董某甲打招呼、送礼的不成文规矩,并以村民土地征收赔付有争议、违法建房等各种理由,收受和索要村民财物共计87000元。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村民建房过程中,收受村民董有发25000元,收受陈云开15000元和2条大重九香烟,收受张士英5000元;在太平监狱征地赔付过程中,以土地存在争议收受张胜忠、张胜华、张胜江30000元,授意、指使原龙上村**董某丁以同样理由收受陈云开12000元。
二、个人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10份的一天,村民刘江南家父亲过世,同村董某D曾参与举报过董某甲,董某D在刘家吃酒时遇到董某甲,双方发生争吵,董某甲遂使用身上携带的刀吓唬董某D,后被在场其他村民劝止。
(二)贪污罪
2016年5月,普定县城关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简称城关河项目)占用到龙马新村村支书董某甲之子董某乙名下土地,该项目建设单位普定县润民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董某乙土地进行测量,确认该土地为A168地块(面积1.8798亩),土地附着物为蔬菜。同时,因太平监狱迁建项目与城关河项目征地存在重叠,该项目征地工作暂时停止,被告人董某甲为获得更多地面附着物征收赔偿款,遂购买桂花树苗7103棵到董某乙土地A168地块上补种。2017年4月,普定县穿洞街道办对龙马新村土地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因收储工作与城关河项目存在交叉重叠,故穿洞办对两项工作的征地合并进行,城关河项目征地开始后龙马新村村支两委配合穿洞办开展征地工作,村支书董某甲、村**董兵安排时任龙马新村龙上组**徐某甲配合穿洞办征地工作组负责龙上组村民土地附着物测量登记,董某甲多次指使、授意徐某甲在测量登记董某乙A168地块地面附着物时酌情登记桂花树苗棵数。2017年12月,徐某甲和穿洞办征地工作组对董某乙土地A168地块地面附着物桂花树苗进行测量登记时,徐某甲明知董某乙A168地块地面附着物桂花树实际数量7103棵,为虚报该土地地面种植的桂花树,遂以董某乙土地面积(1.8798亩)每平方种植13棵计算董某乙A168地块桂花树数量,事后因A168地块桂花树数量较大,该土地桂花树苗补偿款未拨付;2018年4月,董某甲为获得桂花树苗补偿款,**组小**、征地工作组成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徐某甲按照每平方种植13棵计算董某乙A168块地桂花树数量,并在穿洞办征地原始登记空白表登记董某乙土地地面附着物桂花树苗16290棵,虚增桂花树9187棵,村支书董某甲和村**董兵在登记表上签字上报,并委托利用徐某甲农商银行账户领取桂花树补偿款244350元,多套取9187棵桂花树补偿款137805元。2018年5月25日,徐某甲将该款取出后交给董某甲,董某甲将2000元现金分给徐某甲,另将现金140000元借给董兵,事后董兵偿还董某甲借款20000元。案发后,董兵、徐某甲分别于2020年4月2日、4月3日向县监察委退款120000元、2000元。
(三)洗钱罪
2018年6、7月份的一天,时任普定县住建局**华某某(另案)与董某乙商量合伙开办商砼站,二人商议由董某乙全权负责所有建站事宜,出现资金缺口,由华某某负责出钱。华某某因无资金投入,以借为名向傅天金索要100万元用于商砼站投资建设,该款由傅天金安排公司**黄方建于2018年7月9日转账存入合伙人董某乙的账户,同月25日,董某乙以董某丙名义成立贵州**有限公司经营混凝土生意。事后,华某某因害怕被查于2019年3月安排其好友汪鹏飞与董某乙后补《商砼站投资合作协议》,协议变更为汪鹏飞与董某乙合伙。同时与傅天金商量,将索要的100万元借款改为预付款,由董某乙后补了一张“2018年7月9日收到四川金翅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交来混凝土预付款人民币(大写)壹佰万整”的收据。随后,傅天金安排将华某某用于投资商砼站的100万元以支付贵州**有限公司商砼预付款形式转为拨付给普定县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一期6号地施工班**宋扬的工程进度款,并于2019年3月28日要求宋扬出具领条(该款实际未拨付给宋扬)。
三、其他违法事实
1.董某甲在任普定县原城关镇龙上村村支书期间和**董某丁、妇女**李永翠以村委名义低价向该村村民和非本村人员转让村集体采石场和荒坡土地共计35余亩。其中,2002年,将集体采石场荒山以2680元转让给董某乙;董某甲侄儿董文光之妻廖泉莉为开办洗煤厂通过董某丁以六七千元购买村集体“贺坟”荒山20亩后该土地征收获赔10多万元;2003年,非该村村民董大胜、陆惠柳为办养殖通过董某甲以6180元向村委购买“白岩小山”集体荒坡5亩,该土地后被修建安普大道征收董大胜获赔63万元,陈发品妻子陆惠柳获赔69万;10多年前,该村村民李永翠通过董某甲以2000元钱向村委购买村集体“白岩小山”土地,后该土地被修建安普大道征收,李永翠获赔10多万元;2012年,村民徐某甲、姚胜红、董兴发为办养殖通过董某甲以12000元向村委购买村集体“五幺庄”荒坡10亩。
2.2005年以来,董某甲在任原普定县城关镇龙上村村支书期间,利用自己和其子董某乙、董某丙在村里形成的威慑力、影响力,干扰和操纵基层选举,以达到其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2013年12月,原普定县**村在村委办公室门口小礼堂球场进行换届选举投票,在村民领取选票后,董某甲安排其妻子高天芝、儿子董某丙、侄女高凤娥、侄儿高某丙等人在现场对村民投票进行监视,村民因害怕未投票给董某甲遭到报复便向董某甲投票。
3.2010年5月23日23时许,村民董大庆酒后因土地征收问题到董某丁家门口找董某丁争论,董某丁便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董某甲,董某甲和其子董某丙赶到现场后对董大庆进行殴打,董某甲为隐瞒真相便打电话报警并虚构其被董大庆殴打的事实,随后民警将董大庆带回原城关派出所至次日11时许,直到董某甲、董某丁到派出所担保后董大庆才被释放。
4.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董某甲、董某丁等人在配合普定县城关镇政府征收办工作人员征收该村桐梓窝土地的过程中,征收组在丈量村民张忠祥土地时,因张忠祥要求将村集体荒坡量入其土地面积,**董某丁以该荒坡系集体土地与张忠祥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撕抓,在撕抓过程中张忠祥倒地致头部受伤,后被现场其他人劝止。
5.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村民刘家洪因参与举报过董某甲,在路过董开义家门口时与董某甲相遇,随后董某甲无故对刘家洪进行辱骂,刘家洪因害怕被打不敢言语。
6.2013年3月份的一天,村民董大庆因土地丈量征收问题到普定气象站土地征收指挥部,在协调过程中与董某甲发生争吵,董某甲遂对董大庆进行殴打,并将董大庆的头发扯掉一部分,后被在场人劝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证明、收据、收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D、董某G、董某A、董某H、董某I、董某J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戊、董某D、某某甲、陈某乙、刘某乙、吴某丁、康某某、姚某乙、张某乙、某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吴某甲、石某某、高某甲、汪某甲、王某甲、罗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普)公(司)伤鉴(法)字[2012]29号、(安)公(司)伤鉴(法)字[2013]199号损伤程度鉴定书,贵经会合司鉴字[2020]第03号司法会计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D5空间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利用基层组织人员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乙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明知是他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丙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丁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某参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甲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甲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吴某甲、石某某、高某甲、汪某甲、王某甲、罗某甲、张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吴某甲、石某某、高某甲、汪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开荣
检察官助理:张文宪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吴某甲、高某甲、汪某甲、罗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普定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普定县**街道**村**街**家中,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普定县**街道**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讯(询)问视频光盘22张,D5空间监控视频光盘1张。
3.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车牌号为贵G****6)、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为贵G****8)、蓝色宝马X1(车牌为贵G****1)、墨绿色JAC皮卡车(车牌为贵G****1)共四辆车随案移送(以上四辆车暂存于普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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