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90********,汉族,中专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梁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2000********,汉族,大专毕业,群众,郑州市金水区**幼儿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郊区**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梁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30分,民警董某丙、孙某某在开封市龙亭区万岁山公园内处理被告人董某乙丢失手机的警情时,被告人董某甲因辱骂他人被民警口头制止,伙同被告人董某乙撕扯、推搡民警,造成民警孙某某下颚受伤,董某丙左手背部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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