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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董某乙涉嫌交通肇事包庇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农民。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以董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为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0月21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街**花园**,无业。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告人董某乙沿丰南区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桥南时,与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驶入逆向由王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董某乙为使董某甲免受法律追究向出警民警谎称肇事车辆由其驾驶并将此情况告知董某甲,被告人董某甲同意后,董某乙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虚假证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1月13日,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17日,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勘验检查笔录;

物证;

书证;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驾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董某乙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董某甲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乙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乙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案卷1册;

卷外材料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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