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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董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龙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8时许,在被告人董某甲家房屋后面空地里,被害人董某丙、郝某甲因地边纠纷,与被告人董某甲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董某甲将董某丙打伤,并用董某丙去时带的钢筋棍打伤郝某甲腰部,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甲腰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董某丙左股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8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乙与其哥董某丁、表弟郝某乙等人,携带铁锹去董某甲院子后面争议土地平土,走到董某甲家门口时遇到董某甲,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董某乙与其哥董某丁、表弟郝某乙使用铁锹将董某甲打伤。后董某乙等人到地里平土时,被害人王某某阻拦被告人董某乙,被告人董某乙使用铁锹将被害人王某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腰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董某甲体表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董某戊、余晓梅、马三女、蒋亚超、董孝中、董某己、董某庚、董某辛、董某壬、孙某某、庞某某、贺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郝某甲、董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胜男

助理检察员:李红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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