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小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被告人董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被告人董某乙进入驻马店市驿城区**街**珠宝店,二被告人在手镯柜台处看手镯和吊坠等首饰,然后趁店员不备相互配合实施盗窃。
被告人董某乙盗窃一对标价5600元的翡翠耳坠和一个标价39990元的翡翠手镯,被告人董某甲盗窃一个标价2999元的翡翠吊坠。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结伙盗窃的三件翡翠珠宝首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金额为19000元。
被告人董某甲和董某乙盗窃后发现被盗物品价值巨大,二人感到害怕,遂委托朋友郭某某将被盗物品于当日退还给**珠宝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被告人董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被告人董某乙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具结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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