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董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同意该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董某乙等人共同盗窃4起,董某甲单独盗窃1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董某丙(在逃)来到钟山县****广场,采取用剪刀剪断电门线将车子打着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潘某甲的红色男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潘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2354元。
二、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董某丙(在逃)来到钟山县**超市门口,采取剪断电门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潘某乙的红色林肯牌摩托车推走,董某乙跟随其后负责接应和望风,当该车子被推至水果街附近时仍无法启动,董某甲三人遂将该摩托车放置在原地,等三人再回到原处的时候该摩托车已经不见。经鉴定:潘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3440元。
三、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来到钟山县**商业广场门口,采取用剪刀剪断电门线将车子启动的方式,将被害人蒙某某的红色飞肯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蒙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024元。
四、2019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董某丙(在逃)、董某丁(15岁)来到钟山县**广场电影院门口,在董某丙和董某丁的掩护下,董某甲将被害人钟某某的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打着火开走。经鉴定:钟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7902元。
五、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董某丁(15岁)来到钟山县**广场**超市进货口,采取用剪刀剪断电门线后将车子启动方式,将被害人覃某某的红色豪天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覃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乙等5人的陈述;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董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董某乙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银婷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845****。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证据展示清单壹份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