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董某甲,小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人,住平遥县**街**号。2012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小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人,住平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3月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小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孝义市兑镇人,住平遥县**村。2018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小名**,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人,住平遥县**村。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人,住平遥县**村。201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80********,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长子县**镇**村人,住平遥县**街**。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小名**,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人,住平遥县**村。198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1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小名**,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人,住平遥县**镇**街**排**号。1990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02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3000元。200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小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人,住平遥县**村。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27日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闫某某、董某乙、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董某甲为牟取利益,伪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用于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其利用所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虚构交易套现,为他人代还信用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并使用自己及他人的信用卡在其办理的POS机上虚构交易套现用于高利放贷;2017年夏至2018年5月,以被告人董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为索取高利贷债务,纠集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纠集被告人郭某某、温某某、董某乙、闫某某、宋某甲等人采用非法拘禁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一、非法经营罪
2017年以来,被告人董某甲为牟取利益,利用其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虚构交易套现,为他人代还信用卡,具体过程是:他人将自己的信用卡放在被告人董某甲处,被告人董某甲为他人信用卡进行还款,待过了信用卡账单日,被告人董某甲将他人的信用卡在其办理的POS机上虚构交易刷卡套现,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此外,被告人董某甲还使用自己及冯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在其办理的POS机上虚构交易套现用于高利放贷,从中收取高额利息。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董某甲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金额共计5284290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7年以来,被告人董某甲伪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他人办理信用卡。2018年5月21日平遥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董某甲的住宅查获了6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其中的3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鉴别,均非我省指定印刷企业印制,且零售许可证号的编号与我省烟草行业发证编号规则不符,均系伪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其余的30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平遥县烟草专卖局通过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录的经营者姓名进行查询,均未能查询到任何信息。
三、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018年5月21日平遥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董某甲的住宅查获了18枚印章,并对其中的12枚印章进行鉴定。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平遥县人民医院转诊转院专用章、平遥县襄垣乡白城村民委员会、平遥县洪善镇北长寿村民委员会、平遥县古陶东城村村民委员会、平遥县古陶镇西城委员会、温守政印、平遥县襄垣乡长则村村民委员会、平遥县岳壁乡岳壁村民委员会、平遥县小城村村委会、平遥县中都乡东庄村民委员会、平遥县宁固乡新建村民委员会的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四、非法拘禁罪
1、201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甲为向被害人张某甲索取高利贷债务,将被害人张某甲约至平遥县尹村村口,同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宋某甲驾车去到尹村村口处,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拉到车上并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殴打,后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被告人董某甲家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凌晨7时许被害人张某甲离开董某甲家中。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董某甲为向被害人王某乙索取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温某某、闫某某、董某乙等人先后住到被害人王某丙中,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乙的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月。其中被告人温某某非法拘禁王某乙4天,被告人闫某某非法拘禁王某乙2天,被告人董某乙非法拘禁王某乙11天。在被告人温某某非法拘禁王某乙期间,被告人董某甲、温某某、郭某某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一次。
五、寻衅滋事罪
1、2017年夏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其家中向被害人张某乙索取张建平欠其的高利贷债务,被告人温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乙实施殴打。
2、201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驾车去到被害人王某丙索取高利贷债务,并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
3、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驾车去到被害人王某丙索取高利贷债务,被告人董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丙的监控关闭,并在车间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
4、201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宋某甲等人驾车去到被害人王某丙索取高利贷债务,被告人董某甲查看被害人王某乙手机微信****,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恐吓被害人王某乙要将其拉至尹回水库。
5、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驾车去到被害人王某丙索取高利贷债务,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恐吓。
6、2018年5月7日晚,被告人董某甲、郭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平遥县护城河李岩东北烧烤吃饭,被告人董某甲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乙到该饭店,向被害人王某乙索取高利贷债务,在饭店,被告人董某甲打了被害人王某乙一个耳光,后被告人董某甲指使被告人梁某某驾车将被害人王某乙拉至平遥县四眼桥附近,用皮带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
7、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驾车去到被害人王某丙索取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
8、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去到平遥县中医药一条街向被害人王某乙索取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
9、2018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董某甲为向被害人陈某某索取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丙去平遥县农机校找到被害人陈某某,并跟随被害人陈某某去到其家中,在陈某某家,宋某丙辱骂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家人,并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董某甲、梁某某驾车去到陈某某家,逼迫被害人陈某某及其父亲签订房某某租赁合同、房某某抵押合同、房某某买卖合同。
六、危险驾驶罪
2017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温某某在平遥县襄垣村喝了一杯白酒。20时30分许,米某某(已判决)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合格的晋F****6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邱帅、武飞飞),由南向北行至东夏线25km加845m平遥县永强搅拌站南侧路段,驶入路西路面,与被告人温某某由北向南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合格的浙D****1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了米某、邱某、武某某、温某某受伤,双方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米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某、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虚构交易套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郭某某、温某某、董某乙、闫某某、宋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郭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董某乙、闫某某、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闫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乙、闫某某、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郭某某、温某某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俊卿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郭某某、温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董某乙、闫某某、宋某甲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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