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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1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经合谋后共同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裕成路***电子有限公司实施盗窃。三人到达***电子有限公司外,由董某乙负责望风,骆某某负责接应,董某甲通过一把捡来的竹梯攀爬到该公司二楼阳台处,拉开二楼阳台窗户,伸手进去盗走***电子有限公司仓库内的39公斤漆包绞合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2元),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当日中午,骆某某、董某乙将盗得的漆包绞合线销赃给伦教街道熹涌村**东路*号**废品收购店,得赃款人民币1182元,由三人平分上述赃款。

2020年 4月9日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路北2号2**房抓获被告人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并在**废品收购店缴获33.7公斤漆包绞合线,现已发还给被害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骆某某、董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1卷宗2册、光盘2张

1《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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