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2********,汉族,中专文化,**基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父亲董某乙、母亲向某某、叔父董某丙和女朋友李某某,从垫江县沙坪镇街上出发,沿梁垫路垫江段向新民镇方向行驶。行至梁垫路新民段53KM+200M处时,将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何某某撞倒,导致何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董某甲在现场等待处理。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何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董某甲赔偿了何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仇某某、熊某某、董某乙、董某丙、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渝鑫技术鉴字〔2019〕T6-066号、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垫公鉴(病理)[2019]26号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卢宁
检察官助理 邓烈珍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