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乡**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董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8时46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S255线自北向南行驶至S255线18km+100m处时,与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董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同年6月9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48.3mg/100ml。同年6月18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董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7月16日,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被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界首市**乡**庄**村**号,联系电话1832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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