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6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微型客车沿献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北侧,与前方同向顺行的董某乙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碰撞,造成董某乙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董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董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
证;
2.证人董某丙、董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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