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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偷越国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冒用其姐姐董某乙(另案处理)的身份先后于2009年9月、2019年6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米兰总领事馆办理护照。2012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董某甲使用上述护照往返于中国与意大利等国家,非法出入境共计9次。

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董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出入境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回国定居申请表、户口登记表、出生证明、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公证书、护照照片、送比信息、人脸比对结果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非法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熙华

检察官助理:魏亚男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温,联系电话1516870****。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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