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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单位行贿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5********,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镇**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某乙。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138********。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丙,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3月3日、2013年6月2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四千二百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于2018年10月15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海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7日解除留置措施。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为解决海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成立的国有参股公司。2016年2月某日,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从浙商银行南通分行贷款200万元在**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董某甲请托时任**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沈某某(已判刑)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成功办理担保事宜。**顺利获得上述200万元贷款。董某甲为感谢沈某某提供的帮助,于2016年2月某日,在**担保公司董事长办公室送给沈某某人民币30万元。至2017年12月,因**未能如期支付利息、返还本金,**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本息201.156284万元,该笔贷款至案发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调查审议审批表、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及罪犯沈益兵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被告人董某甲为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董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力生

检察官助理:方晖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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