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因不满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交通事故一事的处理决定,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达到索取医疗等费用的目的,多次到被害人董某乙家门口对董某乙及家人进行侮辱谩骂,期间对派出所民警多次劝阻、警告置之不理,仍继续其侮辱谩骂行为。201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董某甲再次到被害人董某乙家门口对董某乙及家人侮骂,并殴打董某乙妻子张某某,引起双方打架,导致董某乙持刀将董某甲的妻子、女婿、哥哥砍伤,董某乙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董某甲的多次辱骂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出警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辱骂视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董某丙、陈某某、张某甲、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董某丁、董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多次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增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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