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酒店安保员,户籍所在地海南三亚市**农场**部**幢**房,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无牌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育才镇立才农场南斗街道往育才市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314省道育才市场路口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董某甲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董某甲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董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附:
1.被告人董某甲居住三亚市**农场**部**幢**房,联系电话155958****、1387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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