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9时38分许,董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锦绣路交叉口处,与陆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董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董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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