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村**房**号,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的雪佛兰小型轿车从易县**庄其弟董某乙家出发,沿京昆高速公路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定兴县**公里处时,被定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84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定兴县**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董某甲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41.2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定兴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被告人董某甲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破案经过,定兴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飞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高碑店市**街**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3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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