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琼BY****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师部农场路“羊肉火锅店”沿抱坡路往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华盛水泥厂互通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华盛水泥厂互通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董某甲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董某甲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董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Y****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附:
1.被告人董某甲居住在三亚市**镇**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380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