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1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院**号楼**层**内,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董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55240****,保证人董某乙,电话1532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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