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非法经营的火纸厂被峄城区生态环境局、峄城区**镇人民政府等多部门依法取缔,其多次阻挠现场施工,拒不听从**派出所民警传唤,并辱骂、拳打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种某某、王某某陈述,证人董某乙、时某某、宗某某5人证言,案件侦破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言安
宋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246****。
2.刑事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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