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330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6年2月因吸毒被松江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董某甲伙同王某某、方某某(均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镇**路**号开设**浴场,容留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抽头渔利。
2018年11月19日,嫖娼人员马某甲、戴某某、薛某某、乐某某、何某某至上址先后与浴场卖淫人员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至当日21时50分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上述人员及被告人王某某,查获营业款1315元及支付宝二维码一张。
被告人董某甲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员董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张某某、马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证人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马某甲、戴某某、薛某某、乐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4.房屋租赁协议、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某的证言;5.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6.公安机关检查笔录及照片;7.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8.乐某某、戴某某、薛某某、何某某的消费单;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证人顾某某(民警)的证言;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1.同案犯王某某、方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12.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华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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