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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路,经营**物流。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11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董某甲在文安县左各庄镇骏龙木业院内,雇佣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两台捕鱼游戏机、一台黑红梅方游戏机为参加赌博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组织他人赌博,从中获利20000余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捕鱼机、黑红梅方游戏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计22台。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左各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4.廊坊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22台具有赌博机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组织赌博活动进行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董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合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人民币4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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