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商,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杭州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软件上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发展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在微信内推广某软件,吸引参赌人员利用该软件进行赌博。杭州某有限公司通过让参赌人员在软件中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抽头,被告人董某某从中分成。现查明,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董某某非法获利12326.4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充值金额收入明细表,公司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应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及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劳某某、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冬明
检察官助理:陈文剑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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