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县**镇**村**号。2010年12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于2012年12月9日矫正期满;2017年3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20年1月3日因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董某甲支付嵊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货款280000元。因被告人董某甲未履行上述判决,同年10月9日,嵊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2日,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裁定,拍卖、变卖被告人董某甲所有的位于新昌县**路**号**幢**单元**房产。后嵊州市人民法院通过邮寄、短信、上门粘贴等方式告知被告人董某甲,法院将处理上述房产。2020年3月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发布腾退公告,要求被告人董某甲限期腾退上述房产。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董某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后嵊州市人民法院继续要求其腾退房产,但其拒不履行。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腾退上述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董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黄萍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住浙江省**县**镇**村**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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