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在玉环市人民法院有多起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未执行完毕,未执行标的达65万余元(人民币,下同)。2017年,被告人董某甲位于**街道**村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依法拆迁。2017年11月底,被告人董某甲与同村村民董某乙约定将二人共有的位于玉环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的安置房登记在董某乙名下,同时,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赵某某协议该安置房转让后,被告人董某甲分得的售房款(预计64万余元)直接偿还给未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赵某某。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4日,被告人董某甲又分别领取拆迁补偿款5万余元以及48万余元,均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019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董某甲在玉环市**街道**路**号**山粉圆店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决定书、房屋拆除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领款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房屋处置协议书、借条、公证书、协议书、补充公证书、领款收据、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抵押合同、领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借条、不动产询价材料、起诉状;
2.证人董某丙、赵某某、董某乙、董某丁、董某戊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晓璐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3册、补充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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