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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29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甲在承包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1号金陵天城广场6幢1-4层南京世代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内部装修工程期间,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总计人民币336065元。其具体拒付工资如下:水电工人李某甲工资10140元、徐某甲工资20850元、徐某乙工资27600元、刘某甲5142元、江某某2000元、李某乙工资3010元、赵某某工资18805元、胡某某工资8165元、沈某某工资1000元、李某丙6677元、李某丁工资9272元、刘某乙工资8935元、付某某工资12175元、沈某某4000元、费某甲、费某乙二人工资12124元、李某戊工资8507元、杨某某工资5262元、周某某工资27800元、纪某某工资6520元、潘某某工资5850元;瓦工组丁某某工资132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董某乙、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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