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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54********,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务农,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甲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4月28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甲,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与被害人董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3月11日15时许,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村村干部便组织双方在**村**组水泥路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董某乙先用手挥了董某甲胳膊一下,被告人董某甲遂用手打了董某某右眼部,致使被害人董某乙右眼上眼睑皮下淤血肿胀,结膜下出血,角膜前分化,瞳孔括约肌撕裂,晶状体半脱位,晶状体浑浊。2019年12月17日经黄山市黄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董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董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崔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黄山市黄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有林

检察官助理:邵蓁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居住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家中;

_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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