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附近, 与李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赵某某、王某某见状上前帮助李某某与董某乙、董某甲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持刀砍伤董某甲右手,董某甲将刀抢下后,董某乙持木棒,董某甲持刀并用拳脚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左前臂损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前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头皮裂伤,右耳廓皮肤裂伤,鼻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于2018年11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