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65********,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镇**村**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带着小女儿(9岁)到本村小学广场上玩耍,因其女儿在玩耍中被本村村民董某乙家小狗吓哭,被告人董某甲遂找董某乙理论,并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董某甲用拳头击打董某乙左侧胸部,致董某乙左侧第3-6肋骨骨折,经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犯罪后,被告人董某甲到泗县公安局山头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病例和谅解书;
2、证人黄某某、董某丙证言;
3、被害人董某乙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董某甲投案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泗县**镇**村**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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