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董某甲, 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某某**镇**居委会**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宿某某**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董某甲、辩护人叶咏及被害人陈某甲和诉讼代理人韩召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4时30分许,在宿迁市宿某某**镇**小区**幢**单元门口,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与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夫妇因砍树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因被告人董某甲多次被被害人陈某甲打到在地,且看到自己的老婆刘某某被被害人陈某甲按倒在地上,被告人董某甲心生愤怒,使用左拳往被害人陈某甲的左面部殴打,打中被害人陈某甲的左眼并致被害人陈某甲左眼当场受伤流血,后被害人陈某甲的左眼伤情被宿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裂伤伴眼内组织脱垂”,并于2020年3月10日在南京市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摘除左眼球。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3.被告人董某甲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乙、李某某、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宿豫公物鉴(法临)〔2020〕16号鉴定书;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宿迁市宿某某**镇**居委会**小区**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518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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