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满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的母亲闫某某在与董某乙等人玩牌过程中,因玩牌借钱一事,董某乙与闫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对方。二人被拉开后,闫某某回到家中。

当晚22时30分许,董某乙追到闫某某家,并用脚踹闫某某家大门。董某甲及其母亲闫某某打开大门后,董某甲与董某乙发生争吵并厮打,二人厮打到大门外。董某甲到门洞里拿起一把旧菜刀,砍了董某乙后背两刀。董某乙回到家后,拿上自己家中的菜刀回去想要报复,见董某甲家关着大门,其用菜刀将董某甲家的大门毁坏,后被在场人拽走。后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董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与董某乙达成和解,董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董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可据此对董某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常树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物证菜刀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