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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黄骅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中捷城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0日5时在中捷城区董某甲家中,被告人董某甲将其母亲田某某打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田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属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自述材料,扣押决定书,住院病历,谅解书,申请,残疾人证,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董某乙、魏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住黄骅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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