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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天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曼、文燕,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20分许,高某甲驾驶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天涯区**村**路**口时,遭到**村村民董某乙无理拦截并被打了一巴掌,高某甲就返回其家中拿出一把铁剑到**村篮球场去找董某乙讨说法,被害人高某乙(高某甲的父亲)担心高某甲携带铁剑找人讨说法会出事,便尾随其后。当高某甲携带铁剑到达**村篮球场附近遇见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等人时,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为阻止高某甲闹事便将高某甲拦下并准备夺下铁剑,在跟高某甲抢夺铁剑过程中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三人的手被划伤(经鉴定,董某丙、董某丁的损伤均属轻微伤),之后高某甲遭到**村数名男子殴打(经鉴定,高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高某乙赶到现场看到就上去阻拦不让村民殴打高某甲,遭到被告人董某甲等人用拳脚踢打胸部和腹部等位置,造成高某乙腰部、胸部、臂部、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丙、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138768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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