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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06年9月25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5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8年12月27日;2011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假释,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的父亲董某乙与董某丙同为平度市**镇**村村民。2019年9月1日13时许,董某乙在本村南山自家果园中因浇地问题与董某丙发生争执,后董某丙拨打电话报警,董某乙电话告知董某甲该被董某丙殴打,董某甲在得知父亲被打后赶到现场。平度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要求董某丙到派出所处理此事,董某丙在到附近水库关停正在抽水的机器时,董某甲跟随董某丙来到水库边,二人因董某乙被打一事发生言语争执,董某甲用拳将董某丙左侧胸部打伤,致其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董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倩

检察官助理  李超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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