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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某甲,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关家属院。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 在卢龙县刘田各庄镇驼骆营村其前夫骆某某家院内,因看望孩子一事,与骆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董某甲用水泥块将骆某某停放在其家南门口的冀CX3533奔驰迈巴赫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并造成部分部位的车漆等被划坏。经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4128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董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离婚协议书、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保险结算单结算单、发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董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019.6.7 刘田庄镇驼骆营村骆某某汽车前挡风玻璃被破坏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铭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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